船用热交换器(以下简称热交换器,包括船用冷却器、冷凝器、加热器和蒸发器等)是一种设计压力不大于 2.5MPa,应用介质为温度不超过 350℃ 的滑油、燃油、液压油、导热油、海水、淡水、蒸汽、空气、氨、溴化锂、R22 和 R134a(或其他制冷剂)等的热交换器。下面大家来学习关于该型热交换器的检验规则。
1、检验分类
热交换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2、型式检验
2.1 热交换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试制、定型或鉴定;
b)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;
c)产品材料、结构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d)主管检验机构有要求。
2.2 热交换器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 1 的规定。
表 1 热交换器检验项目和顺序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型式检验 | 出厂检验 |
1 | 材料 | ● | ● |
2 | 外观 | ● | ● |
3 | 尺寸 | ● | ● |
4 | 通球 | ● | ● |
5 | 翅片管 | ● | ● |
6 | 板式冷却器波纹板 | ● | ● |
7 | 板式冷却器的组装、液压 | ● | ● |
8 | 焊接 | ● | ● |
9 | 热处理 | ● | ● |
10 | 强度和密封性 | ● | ● |
11 | 制冷系统热交换器的气密性 | ● | ● |
12 | 换热面积 | ● | - |
13 | 总传热系数和压力损失 | ● | - |
注:● 必检项目;- 不检项目。 |
2.3 热交换器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台。
2.4 热交换器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,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。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,允许在采取纠正措施后进行复验。若复验符合要求,则仍判热交换器型式检验合格;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,则判热交换器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3、出厂检验
3.1 每台热交换器均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3.2 热交换器出厂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 1 的规定。
3.3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的热交换器,判为出厂检验合格。若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,允许在采取纠正措施后进行复验。若复验符合要求,则仍判该热交换器出厂检验合格;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,则判该热交换器出厂检验不合格。